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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980號

給付委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980號

原告
伯樂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翁明德
被告
盧冠宇
訴訟代理人
陳君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且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委刊書附卷(本院卷第11頁)可按,其上並載明委刊人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上開法律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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