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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告
貝里斯商知路國際全方位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琬如
被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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