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原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訴訟代理人
蔡適帆
被告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