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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邱月香

  • 原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蔡適帆 被   告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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