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 原告
-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 訴訟代理人
- 蔡適帆
- 被告
-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