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2233號
- 原告
-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訴訟代理人
- 唐慧妤
- 被告
- 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語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年2月起陸續委託原告代為安排船舶運送貨物事宜,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6,980元,原告已依約完成運送事宜,詎被告拒不給付運送費用,爰依兩造間契約及民法承攬運送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應收帳款明細表、收費通知單、提單等件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6月10日,參見本院卷第75頁公示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