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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白力予、江銘鑫

  • 原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號原   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力予 被   告 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尾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8 年7 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營業所,因遷移而退回,本院再於108 年7 月22日送達上訴人陳報之送達地址,有本院電話紀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見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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