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李妤君
- 原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47號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宛柔 被 告 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君 訴訟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依兩造所訂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卷第29頁),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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