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47號
- 原告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柔
- 被告
- 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妤君
- 訴訟代理人
- 傅順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依兩造所訂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卷第29頁),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