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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徐千惠

  • 當事人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賴家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家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姓名「中興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雖係原告書狀誤載未予更正之故,但查聲請人之聲請既與卷證一致,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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