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87號原 告 張世民 被 告 創富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路○段○○○號九樓,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明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