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683號
- 原告
- 孫軒雯
- 被告
- 中華八千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琛
陳榮祥
唐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