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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6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孫軒雯
被告
中華八千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琛

      陳榮祥

      唐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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