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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9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25號

原告
昶景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威
被告
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5,028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所餘50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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