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2940號原 告 林建亨 被 告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六百九十三元。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於網路上向被告公司購買一個月十二堂課之課程,金額為一千九百八十元,因原告購買時被告公司網站並未明確告知非一次性之購買,嗣原告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最後一次上課後因罹患感冒,無法繼續課程,就十二堂課沒上完的部分就自己認了;惟原告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始得知被告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繼續於原告帳戶內持續扣款一千九百八十元。 ㈡原告因病無法繼續上課,亦無繼續購買課程之意願,經原告向被告公司請求將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所扣款項三千九百六十元返還原告,竟遭被告公司拒絕,爰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另因原告向消保會請求協調而請假一日,然被告公司均未出席,致使原告損失一日薪資二千七百三十三元,亦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請求沒有特別的法律依據,總計被告應返還原告六千六百九十三元,計算式:3960+2733=6693。 ㈢被告雖辯稱ENGOO 使用條款有約定自動扣款云云,但一般人在網路上很難把所有條文從頭到尾看清楚,也不確定被告所說的扣款規則,是本來就有而原告沒有注意,或者是被告後來新增的;被告提出原告購買及申請退費文件截圖第三頁之範例「預約新課程」部分雖有「下次付費日期0000-00-00」之記載,但原告解讀此範例是只能上課到2017年10月30日的意思,而不是被自動扣款,原告要知道有自動扣款,才會去注意如何取消自動扣款,被告公司因為這種類型的糾紛案件很多,從二○一七年到現在,其他人只有在網路上抱怨,說被告不積極處理,並沒有進行到司法階段。 三、證據:提出天人健康診所診斷證明書一件、扣款證明影本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略稱: ㈠提出ENGOO 使用條款,原告有同意被告的服務條款跟隱私權政策,原告購買的頁面第二頁都有寫「每月自動扣款」,下面也有寫每次繳一個月自動扣款並繼續課程不會另行通知,如果要停止課程要再點選,然後就會停止繼續扣款,並不是只有在契約條文才有寫,在購買課程的內容就已經有寫,如果學員沒有取消,被告不會提供補償,這也都有註明,第三頁範例「預約新課程」也記載下次扣款的日期,且範例上預約新課程日期是2017年,足見是長久以來都這樣做。 ㈡在學生購買課程之前,一定會跳出確認並購買課程必須是詳閱所有注意事項才能點選,被告寫的很清楚,所以不願意退費,被告曾經提供和解方案,就是一期費用一千九百八十元扣五百元手續費來和解,但原告不願意,原告向消保官聲請調解,被告也有事先告知並不會出席,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請求薪資。以學員數來講,類似本件抱怨的比例不是很高,而且多半能理解是學員自己沒有看清楚,現在也因為有這類型糾紛,所以續約扣款後有增加通知信,增加通知信後糾紛就更少了,消保官到被告公司,被告也都有配合。 三、證據:提出ENGOO 使用條款一件、原告購買及申請退費文件截圖六頁為證。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原告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於網路上向被告公司購買一個月十二堂課之課程,金額為一千九百八十元,被告公司網站並未明確告知非一次性之購買,詎被告竟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繼續於原告帳戶內各扣款一千九百八十元,不當得利三千九百六十元,另原告向消保會請求協調而請假一日,被告公司均未出席,損失一日薪資二千七百三十三元,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六千六百九十三元云云。被告答辯意旨則以:原告同意被告服務條款跟隱私權政策,購買的頁面第二頁有寫「每月自動扣款」,下面也有寫每次繳一個月自動扣款並繼續課程不會另行通知,如果要停止課程要再點選,然後就會停止繼續扣款,並不是只有在契約條文才有寫,如果學員沒有取消,被告不會提供補償,這也都有註明,第三頁範例「預約新課程」也記載下次扣款的日期,且範例上預約新課程日期是2017年,足見是長久以來都這樣做,本件爭議係原告自己之疏失未詳讀契約條文等語置辯。兩造對於原告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向被告公司購買課程乙節並無爭執,本件爭執重點在於:㈠原告依據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三千九百六十元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一日薪資二千七百三十三元有無理由?爰說明如后。 二、按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次按被告所提出ENGOO 使用條款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分別約定:「4.當使用者購買月繳課程,基於扣款方便,您的信用卡資料將會加密儲存於WorldPay系統,當下個月到期時WorldPay會自動從您的帳戶扣款並繼續課程。5.於本服務的使用期間內,若使用者未在下次扣款日前完成退出,視為使用者願意續約,系統即會以同一條件下自動更新一個月單位,更新月分的使用費用應透過第二項中訂定的方式進行支付,本公司無法退款。」、「7.服務的使用費用按一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進行支付,使用費用由使用者支付後,僅能以本條款第八條辦理退費。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不在此限。」。再按被告提出原告購買及申請退費文件截圖第二頁就月繳方案三十天的不同課程選項均有註明「每月自動扣款」之字樣,第三頁範例「預約新課程」也記載下次扣款的日期,且範例上有「下次付費日期0000-00-00」之記載。 三、經查:㈠原告雖主張僅向被告公司購買一個月課程云云,惟依前揭ENGOO 使用條款第七條第五項之約定,原告於課程結束後如不欲繼續購買課程,應依上開約定主動退出使用系統,否則即視為同意繼續購買系爭課程,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亦當庭自認「……一般人在網路上很難把所有條文從頭到尾看清楚……」等語(參本院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再參酌原告購買及申請退費文件截圖第二頁,原告點選十二堂課課程選項上即已註明「每月自動扣款」(參本院卷第一○一頁),第三頁預約新課程之範例(參本院卷第一○三頁)更顯示此係西元二○一七年以來之長久作法,堪認原告未詳細閱讀使用條款,點選課程也沒有注意「每月自動動扣款」的字樣,始造成第一個月課程結束時,未自行操作終止系爭課程之程序,此為可歸責於原告之過失,則被告公司依據ENGOO使用條款第七條第五項之約定, 視為原告有意續約,故依約扣款,具有法律上之原因,故原告主張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三千九百六十元之課程費用,並無理由;㈡原告另主張因前往消保會聲請協調,被告均未出席,受有薪資損失二千七百三十三元等情,惟此係原告主張權利之程序行為,並非因購買課程所產生之損害,況原告自承此部分請求沒有特別的法律依據,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有因請假而被扣薪或有工作損失之情形,原告請求此部分薪資損失,核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千九百六十元,另請求被告賠償薪資損失二千七百三十三元,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