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436號
- 原告
- 高翊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高銘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耀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
48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