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原 告 九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倫 被 告 劉珍圭 (未到) 被 告 劉威志 (未到) 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500元,及被告劉珍圭自民國108 年8 月2 日起、被告劉威志自108 年8 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7,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系爭租賃契約(本院卷第39頁到59頁),但被告違反承諾,使原告無法就系爭房屋申請酒吧或餐飲之店面使用,原告已依法撤銷意思表示,被告拒不返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租賃契約、存證信函、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等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