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 原告
- 九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倫
- 被告
- 劉珍圭 (未到)
- 被告
- 劉威志
(未到)
國108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500元,及被告劉珍圭自民國108年8 月2 日起、被告劉威志自108 年8 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7,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系爭租賃契約(本院卷第39頁到59頁),但被告違反承諾,使原告無法就系爭房屋申請酒吧或餐飲之店面使用,原告已依法撤銷意思表示,被告拒不返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租賃契約、存證信函、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故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等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