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群諺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常義
- 訴訟代理人
- 張菁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