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群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群諺 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菁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9年3月3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