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82號原 告 眾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豪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 告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