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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0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82號

原告
眾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豪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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