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吳英慈
-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德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83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俞欣潔 被 告 德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慈 被 告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3時15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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