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原 告 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錦湮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608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