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 原告
- 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連錦湮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608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608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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