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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錦湮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608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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