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傅淑娟、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國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原 告 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淑娟 被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