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24號
- 原告
-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金湖
- 被告
-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契約第10條第5項,約定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受該約定的拘束,並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