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2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24號

原告
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金湖
被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契約第10條第5項,約定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受該約定的拘束,並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