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290號原 告 游雯鈞即泰姆西餐小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