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45號原 告 騰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華 被 告 澤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第三十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在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事件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高秋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