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53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沙東星
- 被告
- 廣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宇
- 被告
- 林裕盛
- 兼 上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