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吳芝諠
- 原告鴻盛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541號原 告 鴻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芝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冠利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