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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

原告
統領名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珀璇
被告
凌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新烝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8日上午9 時4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620元,及其中新台幣91,200元自民國108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4,62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為原告住戶,自106 年12月25日起積欠十九個月管理費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地籍謄本、收費狀況表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除違約金部分之起息日應予酌減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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