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718號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