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855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告
楊和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公司)訂購藍光、DVD ,總價金新臺幣(下同)42,340元,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繳款,約定自民國107 年5 月1日起至109 年9 月1 日止,計29期,每期應繳款1,460 元,如遲延付款,依年息20%計收遲延利息。力新公司已依分期付款契約書約定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繳款至第9 期後即未再付款,尚積欠29,2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含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提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亦未表明具體答辯理由,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