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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87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871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代理人
俞欣傑
被告
鴻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村
被告
吳松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871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51,130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6,351 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13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351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兩造簽有影印機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詳細情形如本院卷第15頁至34頁所示,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就原告主張已到期未繳之租金、計張費分別為新台幣33,60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4,264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有理由,至於違約金部分因分別酌減成為新台幣17,53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087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且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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