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96號原 告 蜜思陳手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信華即玉香花園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