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5164號原 告 柯彥任 被 告 隆記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永川 被 告 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常富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洪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萬六千六百十五元。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將飼養之小狗帶至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診治,經醫師診斷小狗有「貧血跡象」,但醫師表示小狗年紀小,造血功能好,遂打補血針、給藥(老鼠藥解藥)、並送血液檢驗確認是否有其他感染;詎原告返家一個小時左右後小狗雙眼腫脹,返院檢驗有過敏現象,醫師再施打一劑抗過敏針,醫療費用共支出八千一百五十元。嗣因原告認醫藥費稍貴,故決定轉赴其他醫院求診。 ㈡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以電話通知原告,檢驗結果為「大焦蟲感染」,原告媽媽於翌日親自至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確認,經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說明「大焦蟲」的建議治療方式,並且安撫家屬「還好是大焦蟲,比較容易治療,很快會恢復」等語。嗣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原告前往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經豐盛動物醫院之醫師向家屬詢問隆記動物醫院回覆的檢驗報告內容,經原告再次詢問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表示「大焦蟲陽性,勾螺旋陰性」,豐盛動物醫院遂以大焦蟲藥治療,並表示會恢復非常迅速;豐盛動物醫院醫師當日提醒原告可向隆記動物醫院索取書面檢驗報告,以利後續追蹤治療紀錄,當日支出醫療費四千八百九十五元。 ㈢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小狗幾乎難以進食,家屬購買重症ICU營養劑餵食,支出費用六百二十元;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原告發覺小狗奄奄一息,即主動向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索取書面檢驗報告,經豐盛動物醫院醫師驚覺該報告所指應為「小焦蟲感染」(當時距離七月三十一日下藥治療之第四天,豐盛醫師建議馬上換藥,治療小焦蟲);原告立即向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究責,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則以係被告牧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牧騰公司)口誤所致,並表示「通常醫師接到實驗室電話回覆,為爭取治療時間,我們也會馬上以大焦蟲方式治療。」,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甚至主動退還第一次就診之血液檢驗費二千九百元,並向被告牧騰公司爭取免費「黃金水抗藥性檢驗」(吉布松焦蟲抗藥性基因檢測)。當日下午,原告及家屬返回豐盛動物醫院進行抽血檢查,豐盛醫師表示因之前未能對症有效殺蟲,導致小狗持續貧血,故建議需立即輸血,待維持生命後再下新藥治療,惟因豐盛動物醫院沒有充裕時間做血液配對、調血等作業,故立即聯繫訴外人全民動物醫院備血,故支出紅白血球檢驗醫療費用四百元,嗣因訴外人全民動物醫院說明小狗情況不佳,需血量為五百CC,需要住院並緩慢輸血至隔日出院,故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四日支出醫療費用四萬零七百元。 ㈣原告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將小狗轉回豐盛動物醫院繼續接受治療,當時實驗室(生技公司)「黃金水抗藥性」報告未果,醫生以施打殺蟲針和食用抗生素方式治療,支出醫療費用二千六百元;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又支出醫療費用一萬六千元,及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支出醫療費用一萬四千四百七十五元皆以「黃金水」治療,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支出最後一次血液檢驗醫療費用一千零七十五元,小狗之紅血球及肝指數等數值始達正常值範圍。 ㈤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及牧騰公司口頭傳達寵物檢驗報告內容,未盡醫療責任確有疏失,導致小狗未能及時治療,致使其生命受有危害,除因此另額外支出大焦蟲治療費用四千八百九十五元、ICU營養劑及紅白血球檢驗醫療費用一千零二十元、住院輸血費用四萬零七百元,總計四萬六千六百十五元,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錄音檔譯文、收據影本九件、全民連鎖動物醫院總院明細表及收據影本一件、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記錄影本一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一件、檢驗報告影本一疊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本件發生流程說明如下: ⑴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原告帶狗到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看診,經檢查後發現該犬有嚴重貧血狀況。經與原告討論後說明家中也有狗狗曾因不明原因死亡,因此懷疑是在鄉下農場感染或被下毒,故被告抽血送牧騰公司做血液寄生蟲及勾端螺旋體的檢測,並進行基本的貧血對症治療。 ⑵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被告牧騰公司來電表示,檢驗結果是有血液寄生蟲感染:「大焦蟲陽性/勾端螺旋體陰性」。因感染焦蟲症有治療的急迫性,被告就立即通知飼主務必趕快做治療,以免耽誤病程。 ⑶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原告母親來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想取書面報告及詢問醫療費用,當時有大約報價醫療費用及告知書面報告用寄的,所以會晚幾天才收到,但之後原告並未再帶狗來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做後續治療。 ⑷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被告收到書面報告。 ⑸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原告表示要拿書面報告去他院就診,被告便直接將報告交給原告帶走。同日,原告再度回來說報告上寫的是小焦蟲,並說七月三十一已去他院接受治療,但治療三天沒好轉,才來拿報告書做確認。 ⑹因被告牧騰公司電話報告為大焦蟲感染,與書面報告不符,故被告當場去電牧騰公司反覆詢問客服與蔡姓主管,然蔡主管表示公司沒電話錄音無法確認是哪位員工打電話本院,只能確認在公司的紀錄的確是如書面紀錄的是小焦蟲陽性感染,後來蔡主管表示說:1.先退被告牧騰公司檢查費用二千九百元予原告;2.以剩下的血液,免費做感染小焦蟲症的後續檢測,即抗藥性基因檢驗,爾後報告結果直接送到正在治療的動物醫院。 ㈡本件係因被告牧騰公司以電話口頭報告有誤,故造成後續紛爭,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亦為受害者。經查因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接電話的助理並不知道焦蟲症種類名稱會有哪幾種,只能覆誦牧騰公司的電話報告給醫師,所以助理並無報錯給醫師的可能。據往例被告牧騰公司報告如為小焦蟲感染,經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通告飼主後,一定會要求要進行小焦蟲抗藥性的基因檢測,但當時並無此要求,可見一開始獲得的資訊並不是小焦蟲感染。而基於對檢驗單位的信任,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接到被告牧騰公司電話報告為大焦蟲感染,立即就通知飼主須進行治療,至於報告與臨床檢查是否相符,則待飼主回診治療時,會在院內做血液抹片,直接使用顯微鏡查看焦蟲的感染形態與感染比率來進行確認是否與報告相符並進行下一步的治療評估。原告母親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欲取書面報告及詢問醫療所需費用,但當時僅報價醫療費用,同時告知書面報告會晚幾天才能收到,但原告並未再前來做後續治療,故無法進行焦蟲感染最後的分型確認與治療建議。㈢原告僅在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帶狗前來就診,爾後在詢價後就未前來就診。而對於焦蟲的治療,被告使用的是台灣目前唯一合法的Imizol(主成份:Imidocarbdipropionate)治焦蟲的針劑,而俗稱的黃金水焦蟲藥是走私的禁藥,因黃金水治療算是虐疾的後線用藥,政府一向不允許動物醫院用這個藥,然而,原告明白知道台灣現行法令並無核准使用俗稱的黃金水焦蟲藥,卻仍主張因為沒有正確的提供焦蟲的分型而無法一開始就進行黃金水焦蟲藥的治療,導致要多花費輸血費用而要求賠償,對於使用合法藥物的動物醫院而言,顯不合理。 ㈣對於焦蟲的治療有多種配方,若是用黃金水焦蟲藥治療無效的話,可採用Clindamycin+Diminazene+Imizol(CDI)雞尾酒式的治療,此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焦蟲的復發率,其成效在目前來看是最好的。此CDI 的三種用藥,都是為合法用藥,其中主要的殺焦蟲藥Imizol即為原告接受焦蟲治療醫院的第一次用藥,故並非治療無效。當初發現報告有誤時,被告亦有建議如能立即進行CDI 的雞尾酒治療,效果一定會比黃金水的組合治療好。至於原告主張輸血後再用黃金水治療才成功的說法為本末倒置,因為寵物只要有輸血,不論是用哪個治療方式都可以使病程獲得改善,但因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重視殺焦蟲的效果,其主要差別會顯示在以後焦蟲症會不會復發的機率高低。 ㈤有關焦蟲在治療期間,可能會遇到兩個最主要可能需要輸血的原因:A、在於當寄生在紅血球內的焦蟲被藥物殺死之後,該紅血球就會被破壞。所以,當寵物體內感染焦蟲的紅血球比例過高,就有可能因為焦蟲被殺滅數量過多,引發大量的紅血球被破壞,因而導致嚴重的貧血,再加上寵物本身造血不及時,就可能會需要輸血。也就是說需不需要輸血,主因在於寵物紅血球感染的比例與本身造血速度足不足以支撐渡過治療期,而非治療無效。換個說法,就是所有的焦蟲症在進行治療的頭幾天都會遇到嚴重貧血的階段,但如何控制這個時期讓寵物不用到輸血的程度,這就要靠各自研發的輔助治療去做到。B、第二個需要輸血的原因是當寵物有焦蟲感染時,有可能會誘發自體免疫性的溶血性貧血,若是沒有注意到這個因為感染焦蟲致使自身免疫系統誤判紅血球為外來物,而去攻擊破壞紅血球的現象時,其結果當會導致出現嚴重的貧血,此時就會需要輸血。但這種狀況實屬於感染後的併發症,與焦蟲藥的使用無關。 ㈥焦蟲症的整體治療並不是只有使用殺焦蟲的藥而已,還需有其他配合的輔助藥物,如造血針,鐵劑等。為了救治寵物避免因貧血造成生命危險,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還研究出合併多種輔助與補充藥物,可以有效的直接提升寵物血液的血紅素,促進造血,抑制不良的溶血免疫反應,進而降低輸血的機會。近年來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亦未曾發生此情形,而治療的花費當比其他醫院為高。原告既選擇治療費比較便宜的醫院,在被告不清楚其治療過程與為何導致需輸血的結果,就據此要求被告給付治療及輸血費用至為無理。接手的豐盛動物醫院應該要用顯微鏡去看貧血的狀態跟紅白血球的狀況,而不是只根據口頭說的檢驗報告進行治療。被告牧騰公司稱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報告已經寄至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此部分因為隆記動物醫院每天簽收太多,沒辦法確定日期,會先口頭報告看原告是不是要治療,如果不治療就單純給報告,報告是原告那邊自己過來拿的。 三、證據:提出合法焦蟲用藥Imizol藥商提供的宣傳內頁影本一件、目前顯示有效的焦蟲治療方式報告一件為證。 貳、被告牧騰公司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以被告牧騰公司以電話傳達錯誤之檢驗報告結果為理由,要求被告公司負擔賠償責任,然檢驗公司之責任是將檢驗的結果以正式報告形式,提供給獸醫師做為診斷的部分依據。被告牧騰公司在檢驗結果及報告的傳遞均無錯誤及延誤之情形,亦即被告牧騰公司並無以電話向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口頭回報錯誤資訊之情形,正式報告內容無任何錯誤,意指獸醫師需依照報告內容作為診斷參考。 ㈡原告將狗轉到另一間動物醫院治療是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報告就已經寄到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那邊,被告牧騰公司的流程到此就結束,後續的治療跟被告牧騰公司也沒有相關。 三、證據:無。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原告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將飼養之小狗帶至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診治,並將小狗血液送檢驗,翌日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電話告知被告牧騰公司檢驗結果為「大焦蟲感染」,同年月三十一日原告前往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治療小狗,原告再次詢問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仍表示「大焦蟲陽性,勾螺旋陰性」,詎原告於同年八月三日主動向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取得書面檢驗報告,卻記載小狗係「小焦蟲感染」,小狗因而延誤治療,造成原告額外支出四萬六千六百十五元而受有損害,爰依據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答辯意旨則以:本件係因被告牧騰公司以電話口頭報告有誤,方錯誤告知原告檢驗結果為「大焦蟲感染」,然對於焦蟲的治療,俗稱的黃金水焦蟲藥是走私的禁藥,原告卻仍主張因為沒有正確的提供焦蟲的分型,導致其未提早使用黃金水焦蟲要治療而多花費輸血費用,要求被告賠償,顯不合理,且接手治療之豐盛動物醫院應用顯微鏡觀察貧血狀態,不應只根據口頭說的檢驗報告進行治療等語置辯。被告牧騰公司答辯意旨則以:被告牧騰公司不論口頭告知或書面檢驗報告,均無錯誤或延誤,並無以電話向隆記動物醫院口頭回報錯誤資訊之情形,且正式報告內容無任何錯誤等語置辯。兩造爭執重點在於:本件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或牧騰公司有無構成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情狀?若有,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是否適當?爰說明如后。 二、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另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十八年上字第一六七九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關於本件書面檢驗報告之送達時間,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雖於書狀陳稱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收到書面報告(參本院第一○九頁),但被告牧騰公司於本院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書面報告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就已經送到被告隆記動物醫院,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對此送達日期當庭改稱每天簽收太多,沒辦法確定日期(參本院卷第一二四頁),審酌上情,足信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應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已收受書面檢驗報告;㈡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電話通知原告,檢驗結果為「大焦蟲感染」,與前揭書面檢驗報告記載不符,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推稱係被告牧騰公司於電話中告知錯誤,然被告牧騰公司否認其事,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並無法證明該電話告知錯誤之情,更進一步言,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隆記動物醫院確定檢驗結果時,仍表示「大焦蟲陽性,勾螺旋陰性」,怠於核對當日收受之書面檢驗報告以發現錯誤,並即時告知原告,致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不僅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治療大焦蟲感染之方式進行治療,且因而延誤治療小狗小焦蟲感染之時間,顯可歸責於被告隆記動物醫院;㈢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雖辯稱黃金水焦蟲藥為走私禁藥,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應用顯微鏡觀察貧血狀態,不應只根據口頭說的檢驗報告云云,然而:⑴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治療小狗時,亦係先行醫療並將小狗血液送檢驗,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連被告牧騰公司提供之書面檢驗報告均怠於核對而未發現錯誤,卻反過來質疑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未用顯微鏡觀察貧血狀態,顯非合理;⑵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陳稱小焦蟲感染之治療另有Clindamycin+Diminazene+Imizol(CDI)雞尾酒式的治療方式,並非僅有黃金水焦蟲藥之治療方式,質疑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使用禁藥,然如前所述,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實已延誤治療小狗小焦蟲感染之時機,導致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必須尋求包括輸血在內的一切可能方法挽救小狗生命,實質上係在為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之錯誤收拾殘局,被告隆記動物醫院對訴外人豐盛動物醫院之質疑,有違誠信原則;㈣原告主張因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之過失,告知原告小狗係罹患「大焦蟲」感染,致使訴外人豐盛醫院誤信而延誤治療小狗小焦蟲感染之時機,因而造成原告額外支出大焦蟲治療費四千八百九十五元、ICU營養劑及紅白血球檢驗醫療費用一千零二十元、住院輸血費用四萬零七百元,總計四萬六千六百十五元之損害等情,已據原告提出收據、全民連鎖動物醫院總院明細表及收據等件為證,足堪信為真實;㈤原告另主張牧騰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惟被告牧騰公司所出具之檢驗報告確實為「吉布松焦蟲(即小焦蟲)感染」(參本院卷第二十九頁),原告復無法就被告牧騰公司以電話錯誤告知被告隆記動物醫院一事舉證證明,則原告請求被告牧騰公司與被告隆記動物醫院連帶負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四萬六千六百十五元,其請求於主文第一項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主文第一項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隆記動物醫院敗訴部分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