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
- 原告
- 劉芳妤
- 被告
- 莊滄欽即世界豆漿大王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