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57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莊滄欽即世界豆漿大王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 ,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侵權行為地亦在新北市,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