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
- 原告
- 徐秀娟
- 被告
- 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明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3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7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87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08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於民國108 年6 月7 日無法律上原因,因銀行代碼輸入錯誤,將新台幣11,087元匯入被告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內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原來應匯入之帳戶及轉帳資料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