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456號原 告 中央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豐 被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繳服務費,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條第2款約定「保全服務之標的物地址:彰化縣○○路○段000巷○00號」,以及第23條第5款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返還溢繳服務費事件涉訟時應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