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85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官俊利
- 被告
- 福盈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夫盛
- 被告
- 李鐋鑀
李文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