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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85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
福盈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夫盛
被告
李鐋鑀

      李文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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