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 原告
-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烊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道
- 被告
-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