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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原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告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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