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原告
林偉忠
被告
宇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稽諸原告提出之租賃機械請款單上亦無關於被告給付工程款之債務履行地有何約定,是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