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 原告
- 林偉忠
- 被告
- 宇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天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稽諸原告提出之租賃機械請款單上亦無關於被告給付工程款之債務履行地有何約定,是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