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 原 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伽
- 被 告
-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竹誠
- 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
- 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