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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郭力菁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
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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