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郭力菁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依限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