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原 告 鄭宏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