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文衍正

上訴人
榮鋼工程行即鄭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建簡字第三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