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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原告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訴訟代理人
許秀華
被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三、約定事項10.:「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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