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 原告
-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煥
- 訴訟代理人
- 許秀華
- 被告
-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育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三、約定事項10.:「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