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