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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