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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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