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原 告 鋯京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人睿 上列原告鋯京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