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 原告
- 鋯京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人睿
上列原告鋯京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