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宇田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語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石利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