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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原告
劉鎮瑋
被告
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告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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