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呂聯益、楊國裕
- 原告劉鎮瑋
- 被告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原 告 劉鎮瑋 被 告 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被 告 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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