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消簡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消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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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潘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宇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