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周雋偉
- 原告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11號原 告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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