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 原告
-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碧蓮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禾律師
- 被告
-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樓美美
- 被告
- 樓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郭富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泓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昆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邦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同欄第四行「……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