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吳光禾律師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邦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同欄第四行「……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