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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原告
黎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告
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倉
訴訟代理人
陳濬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應增列「楊富淞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濬理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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