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 原告
- 黎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富淞律師
- 被告
- 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倉
- 訴訟代理人
- 陳濬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應增列「楊富淞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濬理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