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7號原 告 黎德明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黎明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倉 訴訟代理人 陳濬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應增列「楊富淞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陳濬理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