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4號
- 原告
-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元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鋒
- 被告
- 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濬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編號JN1F0050號櫃位之保證金新臺幣75萬元等語。是以,本件為兩造間因上開櫃位之租賃契約爭議而生之訴訟,可以認定,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薇閣大直館商場廠商櫃位進駐合約書第10條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