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王承紘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泰科生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雄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8,359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8,359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與原告簽立付款協議書,同意代久銘企業有限公司(已另與原告就本件金額成立調解,但原告並未拋棄對被告之請求)給付107 年1 月到3 月及以後之相關貨款,但並未依協議給付,本院依兩造間之付款協議書(本院卷第15頁)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